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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府哺乳政策】上班哺集乳時間規定

2016-12-1 08:00| 發佈者: manna| 查看: 722| 評論: 0

資料來源: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修正通過 (網址連結)

第18條
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(集)乳者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
每日另給哺(集)乳時間六十分鐘。
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,雇主應
給予哺(集)乳時間三十分鐘。
前二項哺(集)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
(補充說明:擠乳時間可不限次數,每日擠乳時間加總60分鐘內;若加班超過
一小時,需另外給予擠乳時間30分鐘)

第23條
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,應提供下列設施、措施:
一、哺(集)乳室。
二、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。
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(集)乳室、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,應給予
經費補助。
有關哺(集)乳室、托兒設施、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,由中央
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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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對上班哺乳時間的規定:(網址連結)


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第四章第三十五條:

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顧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


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第五章第五十二條:

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,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前項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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